Tuesday, June 8, 2010
《誰的憲章》- 劉曉波哀歌 DEMO
誰將筆桿擋炮槍/莫懼嘲諷與薄涼
誰敢揮筆講社稷/受盡逼迫與折磨
誰花真心寫憲章/願有公義被顯彰
誰於監倉都發光/黑暗都因而被照亮
他付上青春/將公義與生命連上
他自我犧牲/為中國新天地歌唱
你會否/為中國新天地同步上
你會否/為中國新天地歌唱
Monday, June 7, 2010
國王新衣,小孩真言

小六生:好多人講緊大話
《蘋果日報》2010年06月07日
國王新衣,小孩真言,指出了大人們的赤裸謊言,和撕破他們的虛假面目!
【本報訊】特首曾蔭權說他們「阻住巨輪」,局長曾德成「譴責」他們搞破壞。他們不是達官貴人,也非政黨成員,只是平凡如你我的升斗市民,面對政改爛方案,自發走到街上,只為表達意見。無權公投的小六生想發聲,卻只聽見司長重複高呼「起錨」;回流大學生希望司長解釋為何多謝市民「咁大聲」,司長卻越叫越走;教育界人士手持紙牌示威,卻被商場保安員要求收起。曾特首,為何只准高官開腔,不許百姓申訴?
落區「狙擊」特首及一眾官員的,除了社民連動員的支持者之外,不少其實是自發表態的市民。家住將軍澳坑口的小六生湯同學,昨日從電視午間新聞知悉曾俊華與黃仁龍兩位司長將到坑口宣傳政改,即放下手中漫畫,跑到港鐵站外迎接,「我有睇報紙,知道呢個方案係原地踏步,有好多人講緊大話」。
「大個之後一定要親自投票」
湯同學年紀小小,卻已知道自己的權利與責任,「今次公投我冇份,但係我有叫父母去表態,大個之後我一定要親自投票,話畀政府聽,我支持嘅係乜嘢」。他又認為兩位司長沿途被那麼多人保護,根本無法聽到市民聲音,「咪就係做騷」。
警命保安員阻市民舉牌
由寶琳走到坑口的謝先生在美國修讀大學三年級,回港放暑假之際,驚見高官無恥嘴臉,「上次見到佢哋落區已經覺得好假,所以今日聽到新聞話佢哋再落區,一定要親身落嚟睇吓個事實,要曾生(曾俊華)解釋吓點解要多謝市民咁大聲!」結果他拿不到單張,也聽不到司長呼籲,連自己高呼「曾生無恥」的聲音也被掩蓋,「你話我聽究竟佢聽到市民乜意見?」
在西九龍中心,從事教育工作的阿家同樣自發出來,手持用紙皮製作、寫上「我讀書少你唔好昆(坤)我」的標語,準備向唐英年示威。現場一名便衣警見狀即與商場保安員「咬耳仔」,該保安員隨即要求阿家放下紙牌,「結果周圍啲街坊係咁鬧個保安,保安都好無奈話打份工啫。我好想問,一個商場點解連一塊紙牌都容納唔到?」
家住筲箕灣的張先生,選擇在愛東邨商場等待曾特首,「就係特登走落嚟,聽吓佢有乜意見」。結果失望而回,「乜都聽唔到,傳單都收唔到,我有鬧咗幾句發洩 o架」
曾班子落區拋錨發爛渣
【本報訊】特首曾蔭權上月底首場政改騷「拋錨」,昨天再度率領各司局長出動,兵分三路到全港各區硬銷政改方案。大批市民響應呼籲大舉「起錨」,自發到各區抗議爛方案,要求真普選,將曾班子淹沒在大片噓聲和超錯聲中。曾班子不但不聽取民意,曾蔭權反指到場示威者令民主巨輪「拋錨」,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更「譴責」示威者「擾民」。起錨不成,就發爛渣
政府一改上次行程保密的做法,昨於曾班子出動前兩小時,向傳媒披露落區詳情。曾蔭權率領教育局局長孫明揚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等鎮守港島區;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則與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等出征九龍西;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及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則在新界東拍住上。
呼籲反對者「唔好再阻住」
三條陣線出擊的曾班子卻殊途同歸,所到之處都被示威者喝倒采,反對聲音四起。曾蔭權無論在太古或筲箕灣都被社民連支持者成功追截,大叫「普選」甚至「下台」;唐英年身邊也噓聲不絕。上次「多謝市民大聲」的曾俊華今次獲黃仁龍陪同「孖咇」出更,兩人所到之處仍難逃「超錯」叫陣,結果提前結束行程。
警方沿途派出大批警員護駕,聽民意不成卻全程擾民,場面極度混亂。在筲箕灣愛東邨商場經營眼鏡店的黃先生指曾蔭權到訪,令生意較往常周日大減一半;有珠寶店職員也不滿,「嘈到根本做唔到生意」。市民楊小姐原本到愛東邨商場看魔術表演,不滿曾蔭權騎劫表演場地做騷。有市民一度因為想接觸曾蔭權而被警員推跌。
堅持再落區起錨的曾蔭權不但沒聽市民意見,反指示威者「阻住」。他在商場正舉行東區區議會與漁民團體合辦的休漁期活動上加插致辭,先指 05年泛民主派否決方案,「就好似佢哋(示威者)呢啲聲音咁,我哋就拋咗錨喇」。此時不斷有示威者大叫「拋錨」及「超錯」,曾蔭權卻反駁指「呢批拋錨嘅隊伍我哋係冇怕嘅」。又稱:「如果呢一艘香港巨輪長期拋錨,我哋乜終點都去唔到。」他呼籲反對者「唔好再阻住巨輪前進。」
雖然現場反對聲大於支持聲,但曾蔭權堅稱大多數市民支持通過政改方案,更鼓動休漁期活動的參加者拍掌支持,高叫「請大家鼓掌,要話畀佢哋聽,佢哋係少數,我哋先係大多數」。他稱不信政改大局已定,「只要有一絲希望,我都會瞓身落去,絕對唔會放棄」。接着在台上三次帶頭高叫「起錨」。
曾德成譴責示威者「擾民」
曾蔭權怪責示威者之時,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更予以譴責。昨天跟隨唐英年出動的曾德成在警方重重保護中,被記者問及高官落區被指擾民時,竟說:「擾民嘅唔係我哋,而係少數用呢啲破壞性行動嘅人;呢個唔係香港維護言論自由同理性嘅習慣,呢種做法大家應該譴責。」無視市民表達意見和集會的自由,竟「譴責」和平示威。
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直指曾班子落區時叫幾句口號即離開,未能與民溝通,宣傳政改效果是「零」。他揶揄曾德成批評示威者是其一貫作風,「佢對住呢啲場合通常 EQ同忍耐力都係低啲,甚至會火上加油」。
下周第三度起錨 洗樓家訪
社民連主席陶君行則指昨天大部份示威者都是自發到場而非該黨組織,「顯示好多市民不滿政改方案,希望曾蔭權好好反省。」但噓聲未有影響政改爛騷,曾班子鐵定本周末或下周日第三度起錨洗樓家訪。
Wednesday, June 2, 2010
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一份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文獻(聯合國大會第217號決議,A/RES/217)。
《世界人權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加拿大籍的法學專家約翰·漢弗萊是主要起草人。參與者包括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的遺孀埃莉諾·羅斯福、張彭春、夏爾·馬利克、勒內·卡森和吳德耀等人。該文件於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聯合國大會表決。在出席的56個成員國中,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另有2國代表缺席。
《世界人權宣言》既包括了第一階段的公民的政治權利,也包括了更進一步的第二階段的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用一個公約同時保證這兩個階段的公民權利較難在國際上達到共識。例如,一些國家比較關心公民的政治權利,而另一些國家則偏重於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權利。為解決這個問題,聯合國另外撰寫了2個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這2個公約(聯合國大會第2200號決議,A/RES/2200)。1976年1月3日開始生效。
這2個公約和《世界人權宣言》一般被合稱為「國際人權法案」。
自1950年起,聯合國把12月10日定為「世界人權日」。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
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託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一)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一)人人都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二)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二)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
(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三)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四)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着、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二)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三)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一)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二)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
(一)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三)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影響
由於《世界人權宣言》是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因此它並非一個強制性的國際公約;但是它為以後的兩份強制性的聯合國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奠定了基礎。
許多學者、律師和法庭的判決書經常引述《世界人權宣言》中的一些條款來佐證自己的立場。但也有一些國際法律師認為《世界人權宣言》是一部習慣法。對這一點學術界尚沒有達成共識。
《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是最具爭議性的。該條雖然沒有直接表明禁止死刑,但《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迄今在部分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大陸、新加坡、臺灣以及美國的某些州,死刑依然是一種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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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一份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文獻(聯合國大會第217號決議,A/RES/217)。
《世界人權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加拿大籍的法學專家約翰·漢弗萊是主要起草人。參與者包括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的遺孀埃莉諾·羅斯福、張彭春、夏爾·馬利克、勒內·卡森和吳德耀等人。該文件於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聯合國大會表決。在出席的56個成員國中,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另有2國代表缺席。
《世界人權宣言》既包括了第一階段的公民的政治權利,也包括了更進一步的第二階段的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用一個公約同時保證這兩個階段的公民權利較難在國際上達到共識。例如,一些國家比較關心公民的政治權利,而另一些國家則偏重於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權利。為解決這個問題,聯合國另外撰寫了2個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這2個公約(聯合國大會第2200號決議,A/RES/2200)。1976年1月3日開始生效。
這2個公約和《世界人權宣言》一般被合稱為「國際人權法案」。
自1950年起,聯合國把12月10日定為「世界人權日」。
序 言
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 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 鑒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鑒於各聯合國國家的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鑒於各會員國業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鑒於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於這個誓願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現在, 大會,發佈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
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託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一)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一)人人都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二)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二)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
(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三)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四)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着、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二)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三)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一)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二)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
(一)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三)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影響
由於《世界人權宣言》是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因此它並非一個強制性的國際公約;但是它為以後的兩份強制性的聯合國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奠定了基礎。
許多學者、律師和法庭的判決書經常引述《世界人權宣言》中的一些條款來佐證自己的立場。但也有一些國際法律師認為《世界人權宣言》是一部習慣法。對這一點學術界尚沒有達成共識。
《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是最具爭議性的。該條雖然沒有直接表明禁止死刑,但《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迄今在部分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大陸、新加坡、臺灣以及美國的某些州,死刑依然是一種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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